洪志强、洪志刚、洪鹭:
本院在执行你们与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5执恢4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