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5执恢46、48号执行裁定书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