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恒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商贸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曾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执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限制消费令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