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有勇:
本院在执行你与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5执恢55号执行裁定书书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