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根据法官的建议,出租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重新达成新的协议
12月17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北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审理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海城区法院一审关于解除双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并确认涉案车辆归出租车司机黄某某所有等判决内容的终审判决。宣判结束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官建议,重新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原来的《出租汽车经营合同》至合同期满,继续维持合作经营。
2014年4月1日,司机黄某某与取得北海市政府特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被上诉人北海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该公司以其合法取得的经营权与黄某某投资的车辆进行合作经营,出租车经营权始终属出租汽车公司所有,黄某某在合作期间只享有使用权,双方还对合作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黄某某向出租汽车公司支付购车款125013.47购置了1台车辆,之后黄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展出租车运营至今,2014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每月支付688元综合管理费给该公司。
后黄某某以出租车生意受各大网约车的冲击、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出租汽车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等事由,向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出租汽车公司返还综合管理费和更新更换新车差价款、给付广告费,并请求确认出租车归其个人所有,公司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过户手续,且不改变车辆为运营车的性质。出租汽车公司则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并要求司机黄某某支付拖欠的营运收入提成和安全生产费用、税金及相关违约金。
海城区人民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并依法判决确认涉案车辆归司机黄某某所有,出租汽车公司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公司返还黄某某多收取的办公场地、人员工资、办公费12032元并支付广告费2520元;黄某某则支付营运提成给该公司;驳回黄某某及出租汽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某某对其应支付营运提成的判决内容不服,提出上诉。此外,双方对其他判决内容均予以认可。
北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新冠疫情的发生确实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营运收入,一审法院兼顾双方利益已酌情减少了疫情期间出租车司机黄某某应支付的营运提成金额,所作调整是合理的,又因新冠疫情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出租汽车公司,若依司机上诉要求的减免幅度,显对出租汽车公司有失公平,故认为出租车司机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北海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在案件宣判后,主办法官向出租车司机黄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让黄某某明白了《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其依合同约定享有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权就丧失了,涉案车辆即变为了“非营运”车辆,不能再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而对方出租汽车公司也表示,为北海市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市民和游客出行便利和安全,维护北海作为文明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欢迎司机黄某某回归与公司继续合作经营。随后,在法官庭外的主持下,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当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原来的《出租汽车经营合同》至合同期满,双方还对后期合作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约定。在宣判现场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