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被告人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庭审室通过视频连线参加庭审
12月9日至11日,北海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谢某峰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叶某河涉嫌犯贪污罪、行贿罪一案,被告人叶某海涉嫌贪污罪、合同诈骗罪一案。鉴于疫情影响,庭审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被告人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庭审室通过视频连线参加庭审,公诉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为使关井鳖场在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前纳入政府征收范围,骗取征收款。2016年7月1曰,叶某河指使叶某海以张某平(另案处理)的名义,以60万元的价格向黄某林、吴某欢转租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大道与天津路交汇处的北海市银海区庆丰养殖场的317. 5亩养鳖场(以下称关井鳖场)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并购买该土地上投资建设和配置的全部资产。关井鳖场的土地为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关井村集体所有,土地租赁期至2018年11月5日止。为在土地租赁到期之前获得补偿,叶某河与谢某锋(另案处理)共同商谋,由叶某河负责对鳖场地上附着物进行部分改造、修建,谢某锋负责设法在土地租赁期满前将鳖场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待获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款后两人平分。谢某锋和叶某河通过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指定并要求不在北海市评估测绘库名单中的评估公司以虚增地上附着物数量,提高地上附着物单价,不考虑地上附着物成新度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按照谢某锋、叶某河商议确定的1.2亿元的标准出具了不具法律效力的关井鳖场地上附着物评估结果汇总表及评估明细表确定的关井鳖场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为使巨额的征地补偿款能顺利拨付不引起过多关注,谢某锋、叶某河商议后,叶某河安排郑某贺、陈某海,被告人叶某海找了张某平、林某坤,陈某海再找了谢某辉、吴某志、陈某瑞,七人(均另案处理)冒充鳖场合伙人,于2018年12月签订共同经营关井鳖场的虚假合作协议(倒签时间为2016年7月4日)。同月,叶某河指使叶某海通知签署假冒合作协议的七人到银海国民村镇银行办理银行卡并统一交由叶某海保管。12月底,北海市银海区征地办向上述七人的国民村镇银行卡支付了关井鳖场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1. 16194585亿元。扣除送给他人、叶某河购买和改造关井鳖场及预防关井村民闹事处理费等费用后,谢某锋和叶某河每人分得约5200万元。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叶某海协助叶某河控制并处置1. 16亿余元补偿款,并在事发后与温某梦签订一份虚假合伙成立加气砖厂合同,按照叶某河的安排教唆温某梦作虚假证词对抗公安机关侦查,教唆张某平、耿某乐等8人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作虚假证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叶某河、叶某海,共同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1619458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谢某锋、叶某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海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各辩护人在庭前分别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该两案案情复杂,庭审持续3天,并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