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庭现场
2020年9月27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曾为经侦大队协警的被告人易某,因一时贪念铸成大错,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9年6月,被告人易某在返还手机给刑满释放人员的过程中,对扣押在仓库中的一台黑色iphoneX手机心生贪念,便盗走该手机供自己使用。随后,他打开该手机的支付宝,扫描自己手机上的收款二维码,前后五次共转走29000元,并用其中的200元为自己的手机交了话费。
仍不满足的易某通过该手机上的借呗提现30000元到该手机的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由于该卡不在易某手上,故该30000元没有被盗走。
几个月后,易某从经侦大队辞职。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投案,同时将涉案手机交还被害人严某,并向严某退赔包含盗取的钱及造成的利息、罚息损失、路费等在内的48800元钱款。之后,严某出具谅解书,对易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返还被害人所盗窃的手机及现金、利息以及所造成的路费等其他经济损失,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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