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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债权人死亡后,他未收回的货款还能追回来吗?
作者:申江慧  发布时间:2020-11-05 09:00:32 打印 字号: | |

债权人因病死亡后,债务人就不用还债了吗?近日,合浦法院石康法庭调解了一起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共同诉讼的案件。

钟某自2010年起向合浦县某烟花炮竹厂、黄某甲、黄某乙、韩某等四被告提供加工的炮竹筒子,2012年起至2017年1月期间,钟某按照四被告的要求向其陆续提供相应货物,四被告在收到钟某提供的货物后出具送货单确认相应的单价及数量。2019年2月7日,钟某因病去世。

2019年9月14日,钟某之子钟大与被告黄某甲(作为四被告的代表)就本案所涉及的烟花炮竹的供货金额及已付款金额进行核算确认。经双方核实,四被告尚欠229873.4元未偿还。钟某的父母、妻子及两个儿子作为钟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诉至合浦法院,要求四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对欠款金额有争议,遂对部分证据申请鉴定。由于钟某与四被告是多年合作伙伴,双方出于信任,记账比较简略,填写收条、单据时不规范,互相挪帐时缺少规范的凭证,加上钟某已病故,对部分单据上的笔迹、书写时间等经多部门鉴定均无果,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第二次开庭时张宗显法官秉持“内和外顺”的理念,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耐心调解。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无诚信怎能立足呢?一味躲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法官先是语重心长地与被告沟通。

“被告承认确实欠着你父亲的货款,也有还款的意向,但今年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被告也是出于无奈才拖欠不还的。”法官又对原告说道。

在几番耐心细致进行思想工作、释法说理之后,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原告对疫情期间被告收入减少表示理解,被告秉持诚信即使钟某去世也从未想过赖账,双方在第二次庭审中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合浦某烟花炮竹厂、黄某甲应付给五原告货款185000元,现场给付了35000元,余款150000元分18个月履行,前17个月每月给付8000元,第18个月结清余款。

法官提醒

债权人死亡后,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代表债权人行使债权。对于债权来说,只要其不具有人身性质,不论其发生的依据为何,都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如上述案件类的没有书面合同的交易,且双方的交易往来不止一次。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规范填写收条等单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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