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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18 16:46:32 打印 字号: | |

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永清与被上诉人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员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5民终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元(上诉人已向本院 预交),由上诉人李永清负担。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内未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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