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永清与被上诉人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员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5民终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元(上诉人已向本院 预交),由上诉人李永清负担。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内未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