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诚信不仅是中国人重要的道德理念,更是人人安身立命的人生信条,故有“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的民谚。中国法制史上也有对不诚信者进行处罚的规定,如《周礼秋官司约》记载:“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其不信者服墨刑”就是说对违背诚信破坏契约的要处以墨刑。
近日,北海中院就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潘某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开出了3000元的罚单。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北海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情回顾: 在北海中院受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件中,上诉人潘某远曾向案外人钟某借款50000元,被上诉人潘某某作担保人。借款后,潘某远于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某33000元,由潘某某转给出借人钟某用以归还借款。2016年10月24日,钟某与潘某远的借款纠纷经法院判决潘某远偿还钟某借款5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进入了执行阶段。为此,潘某远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潘某某返还上述转账的款项33000元和现金3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潘某某先是在一审期间称潘某远转账的33000元中仅有9000元是归还钟某的借款,其余款项是潘某远归还其本人的借款。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和陈述认定,潘某某收取潘某远的33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判决:潘某某返还33000元给潘某远。在二审期间,潘某某接受法官询问时改变了陈述,主张收到潘某远的33000元转账后即转还了钟某,并提供微信转账记录、申请钟某出庭作证。北海中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某在收到潘某远转账的33000元后将其中的25500元转账给钟某,偿还了钟某的部分借款,该部分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遂作出二审判决:潘某某返还7500元给潘某远。
潘某某在一审期间故意作虚假陈述,并隐瞒证据,在二审期间才如实陈述其转款给钟某的情况,导致本案最终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发生改变,潘某某上述违反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扰乱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根据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北海中院对潘某某处以3000元的罚款。
法官提醒: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类型,是法庭据以认定事实的来源,故当事人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地向法庭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和举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就会误导法庭,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轨道,法院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证实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相关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从而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要诚信诉讼,在接受法庭调查或作陈述时,应当如实、完整陈述相关内容,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