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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开车超速逆行酿惨祸——北海中院开庭审理一起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作者:陈贝泽  发布时间:2020-08-19 10:25:52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公诉书

被告人连线出庭受审


8月18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此次庭审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被告人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通过视频连线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沿本市北海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超速行驶,行驶至陈文村路口路段,与相向正常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潘某某发生碰撞后,并未下车处理事故,继续驾车超速向前行驶。当其逆向行驶到北海大道华美广场路段时,又与相向正常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依旧没有下车查看情况,而是继续超速向前行驶,直至汽车因碰撞损坏而不能行驶被迫停止。孙某某被迫停车后随即弃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案发时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70. 07mg/ l00ml,其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超速行驶4.25公里,,连闯3个红灯,分别在两处发生车辆碰撞时的车速均约为82km/h。

此次事故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潘某某重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以及道路景观灯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规定,酒后驾车违规、超速、逆行与他人发生碰撞后未停车及时处置,继续行驶又再次与他人发生碰撞,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其对事故的发生以及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导致二人死亡及相关财物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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