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适用法律,指引审理破产重整案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重整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发布了《北海市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切实发挥能动司法和创新精神,挽救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困境企业,发挥人民法院破产重整审判的优势,释放破产重整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程序价值,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该指引主要对办理破产重整案件的申请审查、登记立案、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等多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创新和突破:
一、确立市场化重整原则
《指引》体现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见和市场规律的导向,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力和各类主体法定权力的边界,给予程序参与主体商业决策的空间。赋予预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的发言权,规定预重整中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的一致推荐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并确立临时管理人与正式管理人之间的衔接机制。鼓励整合社会力量参与重整,通过吸收掌握专业技能、了解市场行情、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重整识别审查、协商谈判、投资人引入等工作,切实提高重整成功率。
二、优化重整程序效果
针对目前预重整制度空白和普遍存在的司法需求,《指引》明确了预重整期间、预重整启动条件、临时管理人的职责义务、预重整方案的效力以及与重整程序的衔接等内容,特别是规定了预重整阶段中债务人承担的如实披露信息的义务,以及相关的保密义务和赔偿责任,通过规范预重整程序切实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切实提高重整效率,降低制度性成本。
三、完善法治化重整规则
《指引》立足债务人自行管理需求,明确申请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以及该重整模式下债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职责划分,激发自行管理模式下债务人与管理人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自行重整模式的规范化运行。除法定两种管理模式外,增加债务人与管理人通过划分职权进行分工管理模式以及具体标准,确保程序推进的法治化、规范性。
四、建立多元价值保护机制
重整程序往往涉及多方主体,矛盾冲突多元负责,程序涉及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各方参与人的重大利益调整。《指引》细化重整期间担保权行使的有关规则,根据担保物在重整程序中是否必须来判断担保权是否暂停行使,在提升担保债权回收率的同时,积极维护重整企业的运营价值。此外,该《指引》明确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具体标准,包括必须符合反对者的“最佳利益”要求,确立债权人利益保障规则,为确保重整程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供规范基础。
《指引》致力于构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重整规则,也强调规范落地的实操性和实效性;致力于推动重整程序规范化运行,也赋予规范较高的灵活性和便捷性;致力于对重整程序实现全流程覆盖,也对重点环节进行了具体深化和完善。文件出台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创新重整司法实践,健全重整制度机制,为营造北海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北海市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