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你嘘寒问暖,你对我虎视眈眈;我对你含情脉脉,你对我套路满满。先风花雪月谈一场恋爱你侬我侬,再步步引诱设下陷阱相爱相杀,甜甜的恋爱与我无关,你口袋里的钱才是我看上的对象。
都说爱情使人智商为0,骗子也正是利用感情软肋让你一再“心软”,当梦醒了,他早已消失不见。面对如此情况我们该如何防止上当受骗呢?下面两个案件为你解读“渣男”、“渣女”的“情感圈套”。
案件一:花季少女暧昧期被渣男骗走近万元
90后女孩小婵(化名)和90后小伙小鑫(化名)曾是同一家店里打工的同事,工作期间两人互生情意,关系变得暧昧起来。之后,小鑫辞职离开,但这并没有阻碍两人的联系,每天在网络上嘘寒问暖已经成为常态。虽然小婵只是说二人是朋友关系,但是通过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两人已经谈到共同买房的话题,有继续交往的意图。
好景不长,离职后的小鑫慢慢以各种理由开始博得小婵同情,让小婵出钱帮他渡过难关。先是说做生意把钱都套进去了没法付房贷,再是亲属生病需要治疗,加上朋友办喜事需要随份子、自己酒驾被处罚等等。从2019年9月10日到2019年9月26日,短短十几天,小婵就向小鑫转账了17000元。这其中不仅有小婵自己攒下的工资,还有向朋友借的钱。
小婵迫于朋友催促要小鑫还钱,小鑫嘴里答应,却迟迟没有归还,直至最后“人间蒸发”。小婵回忆当时,每次的转账的时候小鑫都说会及时归还,但是在小鑫消失前他也只还给了小婵2500元。无奈之下小婵把曾经视若知己的小鑫告上法庭,希望也借此给自己这段不太美好的回忆画个句点。
银海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可以证实原告小婵与被告小鑫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合计17000元。原告在其提交的起诉状中自认截止2019年9月被告还其借款本金2500元,在庭审过程中自认被告父亲代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自认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7500元,未偿还的借款本金9500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超过借款本金95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恋爱为由,渣女哄骗男友向其转账近10万元
小俊(化名)与比他大2岁的小燕(化名)于2018年7月相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小俊对小燕一往情深,节日礼物、日常惊喜一样都不少,就像普通情侣一样,小俊也曾给小燕发过520、1314、888.8、666.6等包含爱意的红包。但小燕并不满足于日常的小惊喜,她开始以资金紧缺,需还房贷等理由向小俊诉苦,提出让小俊先帮忙还钱,日后手头宽裕再还给他。小俊不忍看到心爱的女友着急,私底下向亲戚朋友借钱帮助小燕。两年期间总共转账71340元给小燕,此后,小俊已无力再继续帮助小燕,二人最终于2020 年3月分手。期间,小俊多次要求小燕清偿借款本金,但均未果,以至于最后小燕彻底在小俊的世界里消失。
2020年4月20日,小俊向银海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曾经的爱人小燕。庭审期间,小燕称自己与小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小俊转给她的钱是双方作为情侣时的赠与,或双方在交往时期间共同的生活开支,先由小俊向自己转账,再由自己对外进行消费。
银海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曾是情侣关系。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原告先后多次转账给被告合计97905.08元,原告已将“1314”、“520”等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及1000元以下(不包括1000元)的金额予以扣除,剩余89500元;被告在此期间向原告转账合计29465.89元,扣除“1314”、“520”等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及小额金钱0.22元、0.01元、3元、8元,剩余款项为24600元。被告虽抗辩称所转账的款项是赠与及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支,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原告对该抗辩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遂判决被告小燕向原告小俊偿还借款64900元。
法官说法
在恋爱期间,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若接受一方不返还,有违公平的民事准则。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其就转账的款项曾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亦承诺其会向原告还钱,双方针对案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存在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原告所转账款项的大额款项为借款。
上述两起案件,原、被告双方都有感情基础,处于热恋或者暧昧阶段,但彼此又不甚了解,才会被感情控制,急于表现自己对爱人的衷心,才会被利用,一步步走向对方的陷阱,最后人财两空。
爱情固然美好,但不能迷失自我,做事力求不愧于心,做人力争坦坦荡荡,凡事三思而后行,谨慎交友,多与家人沟通。望这世上少些套路,真情永在。
普法课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