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绝大多数司机已经养成的一种良好习惯。但也有少数“老司机”仍然抱着侥幸心理,盲目自大,敢于以身试法。近期,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被告人任某兵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就是一个最终给自己和家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和严重法律后果以身试法的反面案例。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兵酒后驾驶货车沿北海市铁山港区某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桥边时,与许某本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赴现场对被告人任某兵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3.5mg/100ml,抽取任某兵的血样送检,鉴定结论为,任某兵血液中含乙醇浓度为159.9lmg/100ml。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某兵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兵在机动车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某兵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任某兵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任某兵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本案给人警示,酒驾、醉驾都是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驾驶,切勿以身试法。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制,杜绝酒驾醉驾,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