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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山港区法院公开审理辖区首例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梁新伟  发布时间:2020-08-07 15:49:57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8月6日上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辖区内首例因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明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委会黄泥垌村附近甘蔗地处使用老鼠夹诱捕到鹰类野生动物一只,并于当日下午将该只鹰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罗某连。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民警于当日17时许在罗某连住处查获其收购的该只鹰。同月15日,该只鹰被送到林业部门转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疾病监测中心救治。该只鹰因左脚跗跖上半部被夹子夹断,进行了截肢手术,目前仍存活,但缺失左脚,不能进行放生,仍留存该中心进行长期饲养。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明非法猎捕并出售给罗某连的该野生动物为鹰科蛇雕。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该只蛇雕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2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明非法猎捕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罗某连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对刑事案件审理部分,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等庭审环节。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部分,双方紧紧围绕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充分的举证、论证与辩论。

该案将择日宣判。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通过此案审理,旨在惩罚与教化相结合,为非法捕猎者敲响警钟。同时,也体现司法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引导教育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珍惜爱护野生动物。

 
来源: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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