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泰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袁春花与被上诉人李玲燕、广西世联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5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袁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6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823元,由袁春花负担750元,李玲燕负担750元,广西泰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广西世联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袁春花负担600元,李玲燕负担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