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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之八】北海中院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管理规定
作者:洪杨  发布时间:2020-06-05 15:14:33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近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建立管理人考评和淘汰机制,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助推营商环境建设。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破产案件合议庭应对管理人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于管理人未按时完成的工作,合议庭应要求管理人说明原因,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管理人应每月向破产案件合议庭汇报破产案件工作进展,并提交书面工作简报。管理人应建立档案分类管理制度,将报送合议庭的工作报告、信息通报等文件以及对外通知、外送函件等分类编注文号,做好存档备案工作。管理人应勤勉尽责,按照破产程序节点及时推进各项工作;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不得私下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规定》指出,建立管理人考评制度。破产案件合议庭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实行一案一评,将考评结果逐项计入考评意见表,作为管理人履职考评、确定报酬及提供给广西高院作为确定将来分级管理的依据。对于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破产案件合议庭可视情形采取批评、训诫、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可采取更换管理人、限制参与摇号、取消备选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据悉,广西高院公布的《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注册地为北海市的破产案件管理人3家,均为律师事务所。其中,二级管理人1家,三级管理人2家。


 

 

 
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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