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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01 10:15:56 打印 字号: | |

杨永定、李永艳、杨政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谭显态因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5民终215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谭显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谭显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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