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被告人郭某在国家级旅游景区冠头岭猎捕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蜂鹰。海城区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于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一审审理结束。5月22日上午,海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郭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损失费用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郭银在北海市海城区冠头岭附近空地处用捕鸟网猎捕到一只鹰科凤头蜂鹰(俗称“鹰婆”)并带回家中饲养,打算用作鸟媒(被人控制以叫声引诱其他同类鸟聚集的活鸟)。
同年9月27日,郭银在冠头岭大岭附近草丛中发现1支猎枪及子弹,他将枪弹藏于附近隐蔽处以备捕猎。
2019年12月3日,郭银携猎枪、子弹及用作鸟媒的凤头蜂鹰来到冠头岭靶场后半山腰处,将凤头蜂鹰绑于一棵树上,然后自己隐蔽于另一棵树下,等待鸟媒凤头蜂鹰将高空中飞翔的老鹰吸引至猎枪射程内以猎杀。至下午15时许,郭银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收缴了该凤头蜂鹰及枪弹。
经鉴定,上述凤头蜂鹰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随后被送至宠物医院救助,共花费救助费用1259元。收缴的枪支为《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银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非军用枪支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凤头蜂鹰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其猎捕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郭银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海城区法院邀请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北海民间志愿者协会、救助宠物医院等相关人员旁听。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邓以敏表示,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紧扣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及野生动物保护等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由于受历史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少数市民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陋习仍难以改变,通过这个案件的公开宣判及相关的普法宣传,能够对非法猎捕、非法交易及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我们也将继续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北海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