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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3 19:40:33 打印 字号: | |
  北海振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北海市泊雅青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2019)北海仲字第2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泊雅青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已不在原址,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5执80号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北海振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泊雅青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7953元、仲裁费11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四月三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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