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男子在派出所办理更换身份证业务后,等待发证期间因私事心生愤懑,酒后竟到派出所自助警务服务区打砸,4月17日下午,海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云间网上视频庭审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发寻衅滋事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发因自己身份证有效期满来到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海东派出所(以下简称“海东派出所”)户籍室申请更换身份证。随后,海东派出所经审核同意签发黄某发申请更换的身份证,并告知其新的身份证需要二十个工作日后才能领取。
2019年12月14日凌晨5时许,黄某发饮酒后,认为海东派出所未能及时帮其更换新身份证,遂心生不满。为发泄不满情绪,他驾驶电动车从其居所来到海东派出所,并持电动车防盗锁将派出所自助警务服务区门口的左侧一扇钢化玻璃门砸碎,之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回家。7时许,黄某发为继续发泄不满情绪,再次驾驶电动车返回,又持电动车防盗锁砸碎警务服务区右侧另一扇钢化玻璃门及大厅内警e邮“多合一”自助办理终端机的显示屏。当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发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其作案用的防盗锁也一并被收缴。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发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审理期间,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因疫情防控需要,4月17日,海城区法院通过云间网上视频庭审系统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发表示其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是初犯、偶犯,他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考虑其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和被告人辩解、陈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发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