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
检察机关询问罪犯蒋某
执行机关代表
证人
4月20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因重大立功,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蒋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合浦县司法局提出,罪犯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20年2月22日,在合浦县石康镇顺塔村委会某处发现一名与合浦县公安局发布的悬赏公告中的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高度相似的人员,立即将该情况电话汇报给石康司法所所长,由石康司法所所长将该情况通报给石康派出所,石康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并在蒋某的积极配合下对周边村落进行排查,于当日16时许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抓获。合浦县司法局认定罪犯蒋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对罪犯蒋某减刑的建议。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蒋某的行为符合立功表现,同意执行机关提请依法减刑意见。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无违规现象,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罪犯蒋某做最后陈述,合议庭休庭对该案件进行合议后,作出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罪犯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服从监管,积极参加学习和义务劳动,无违规现象,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且该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重大犯罪,应当认定罪犯蒋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减去罪犯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四天,缓刑考验期三年缩减为缓刑二年三个月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