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之子给办案人员赠送锦旗
“谢谢您!侯法官。”
“谢谢合议庭的各位法官!”
“谢谢法院依法公正办案!”
2020年4月14日,北海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响起连声道谢,是当事人梁某某为表达感激之情,由梁某某之子代为向北海中院行政庭送来“不忘初心、秉公为民”的锦旗。
这是一起经过民事、行政一审、二审、移送,几经辗转,再次上诉北海中院的案件。1952年梁某某祖父购买了一处房地产并登记在梁某某祖父名下,梁某某祖父去世后该房地产转移登记至梁某某祖母彭某某名下。后来彭某某立下遗嘱,称将其对涉案房地产享有的份额全部赠送给儿媳包某某,即梁某某之母。彭某某去世后,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包某某提供的材料(房产证、土地证、遗嘱等)将该房地产转移登记至包某某个人名下。梁某某不服,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登记在包某某名下的房产证、土地证。包某某及其子女三人、合浦县自然资源局不服,向北海中院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过程中,考虑到争议各方基础矛盾由来已久,且案件流转时间较长,妥善处理好本案涉及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解决好撤销包某某名下的土地证、房产证后,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如何处理颁证、继承等问题。法院认为,涉案房地产系梁某某家庭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登记在彭某某名下的房产证、土地证并无不当。但仅撤销该两证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本案的问题,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在判决书中点明,涉案房地产在1986年转移登记至彭某某名下时已经存在将家庭共有财产登记至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问题。为本案后续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