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手机、互联网等电信网络平台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同样也滋生了许多利用电信网络平台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并迅速蔓延,甚至成为几种主要新型犯罪之一。当前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电话、改号软件等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作案手段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欺诈性,诈骗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深,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电信网络诈骗使用的主要手段:
1、冒充社保、医保、银行、电信等工作人员。以社保卡、医保卡、银行卡消费、扣年费、密码泄露、有线电视欠费、电话欠费为名,以自己的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从事犯罪,以给银行卡升级、验资证明清白,提供所谓的安全账户,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2、冒充公检法、邮政工作人员。以法院有传票、邮包内有毒品,涉嫌犯罪、洗黑钱等,以传唤、逮捕、以及冻结受害人名下存款进行恐吓,以验资证明清白、提供安全账户进行验资,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3、冒充熟人进行诈骗。嫌疑人冒充受害人的熟人或领导,在电话中让受害人猜猜他是谁,当受害人报出一熟人姓名后即予承认,谎称将来看望受害人。隔日,再打电话编造因赌博、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查获,或以出车祸、生病等急需用钱为由,向受害人借钱并告知汇款账户,达到诈骗目的。
4、利用银行卡消费进行诈骗。嫌疑人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某某百货、某某大酒店)刷卡消费某某某某元等,如有疑问,可致电某某某某某咨询,并提供相关的电话号码转接服务。在受害人回电后,犯罪嫌疑人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及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被复制盗用,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要求受害人到银行ATM机上进入英文界面的操作,进行所谓的升级、加密操作,逐步将受害人引入“转账陷阱”,将受害人银行卡内的款项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
5、QQ聊天冒充好友借款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种植木马等黑客手段,盗用他人QQ,事先就有意和QQ使用人进行视频聊天,获取使用人的视频信息,在实施诈骗时播放事先录制的使用人视频,以获取信任。分别给使用人的QQ好友发送请求借款信息,进行诈骗。
6、诱骗受害人安装所谓“犯罪通缉追查系统”、“网上清查系统”“保护账户安全”等软件,以洗脱“犯罪嫌疑”。通过定制的TeamViewer远程操控软件,一旦按照骗子的指令下载使用,电脑就会沦为“肉鸡”,不法分子便可趁机劫持网银,远控电脑进行转账操作,达到诈骗的目的。
判决案例:
(1)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胡某与马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在广西宾阳县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马某某在网上批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交由胡某整理。2017年1月初,马某某、胡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以及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由胡某驾驶车辆搭载马某某前往百色市田东县胡某姐夫家中,利用购买的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以冒充某某市委领导的方式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虚假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以更换手机号码为由,要求对方保存新号码。马某某、胡某作案所使用的手机收到被害人吴某某的短信回复后,继续冒充某某市委领导,以亲戚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帮忙转账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0万元。该案经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2019年6月间,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经合谋后,由许某某事先在网上购买潜在贷款客户信息,以及用于诈骗的QQ号、电话卡、发送诈骗信息的无线数据终端,然后利用无线数据终端给潜在贷款客户发信息,随后由王某某和王某某利用QQ聊天或打电话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诈骗聊本,假冒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虚构贷款事实,一步步引诱被害人往准备好的银行卡或者二维码上转钱,收到被害人的钱后再由负责洗钱的人员取钱给许某某。2019年6月间,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共实施诈骗4次,诈骗金额共21890元。该案经过银海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利用QQ聊天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多次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决定对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