啪!法槌响起。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北海中院民二庭法官汪海敏宣布开庭。
2020年2月17日,在北海中院第一审判庭分时段公开开庭审理2起公告案件: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北海市某食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北海市某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及第三人梅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某支行与被告王某、广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2起案件因在此前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无法送达案件诉讼材料给被告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于2019年12月1日公告送达。2020年2月17日为公告送达后的法定开庭日期,无法更改。
疫情发生后,关于该两件公告案件是否如期开庭审理的问题,案件主办人汪海敏指出因公告开庭的开庭日期、地点不可更改,为充分保障案件程序合法性,在充分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应努力推进案件的审理,做好审判工作。经请示本院领导,领导同意主办人意见,并要求严格做好防疫工作。
开庭前,案件法官助理及书记员预先通知参加诉讼人员做好防疫措施;通知物业做好庭前及庭后审判庭室内的消毒卫生工作并打开门窗通风,确保空气流通;通知法警对参加上述两案庭审的当事人进行疫情排查;为庭审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提供一次性手套;开庭前再次询问当事人是否来自湖北省及其身体状况等情况,并提醒庭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防疫事项。
截至2020年2月17日下午4时,根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数据显示,上述两案的公开庭审播放量已超2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