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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5 15:25:20 打印 字号: | |
  陈玉民:

   关于上诉人刘盈基与被上诉人张群秀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5民终1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刘盈基已向本院预交)由刘盈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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