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依法对包昌盛涉黑案,苏渊熙等15人涉黑案,庞来春涉黑案3起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3起案件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合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开始,包昌盛纠集苏渊熙、张才发、王家勇、包远宁、马传利、包远楠等人在合浦县廉州镇大江村委会高屋地组开设赌场,并在赌场上放高利贷,由包昌盛亲自带队或授意苏渊熙、张才发、王家勇、庞引毅、苏国海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追索赌债非法敛财,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共同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放贷、暴力追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成员较为固定,且超过10人,包昌盛是该组织公认的头目,负责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具有决策权,并提供、保管作案枪支和械具、车辆等主要作案工具,对组织提供经济支持;苏渊熙、王余鑫、包远国(另案处理)是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按照包昌盛的授意,组织同案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张才发、王家勇、庞引毅、夏坤玲、庞子廷、卢传华、庞勇、李宗健、庞雷喜、苏国海、庞来春为一般参加者,根据包昌盛或王余鑫、苏渊熙、包远国的指示,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非法放贷、暴力追债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通过在沙场占“干股”形式获取经济利益,非法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非法获利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成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非法拘禁犯罪等恶性犯罪,严重危害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在合浦县廉州镇大江村委会一带,长年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该区域内的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多人、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持枪开枪射击,实施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该组织对该区域生活的群众已经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插手当地沙场正常生产经营,先后四次纠集多人到沙场聚众示威,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损毁财物,干扰、破坏沙场行业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一审法院以包昌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苏渊熙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王余鑫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一般参加者王家勇、张才发、夏坤玲、庞子廷、庞勇、卢传华、庞雷喜、庞来春、庞引毅、李宗健、苏国海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至三万元。
包昌盛、苏渊熙、王余鑫、庞来春等11名上诉人分别上诉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参与某些犯罪,在某些犯罪中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等意见。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包昌盛涉黑案、苏渊熙等15人涉黑案、庞来春涉黑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当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其他群众旁听了二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