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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对逾期举证妨害民事诉讼的

15名当事人处以罚款

作者:明智  发布时间:2019-09-20 16:09: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在民事诉讼过程逾期举证影响法院判决结果、妨害民事诉讼的15名当事人开出首张罚单,依法处以罚款,并经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全部执行到位。

20191月,北海中院受理了15件以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时公司)为被上诉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2014年至2017年期间,杨某等15名购房者陆续通过销售代理商购买逢时公司开发的逢时海景广场房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后,上述购房者与逢时公司因交房等问题产生纠纷,购房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逢时公司交付房屋。随后,逢时公司以购房者未交纳购房首付款及部分购房者未按期偿还银行商业贷款导致该公司被银行划扣保证金为由,也向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购房者返还该公司作为银行按揭贷款保证人垫付的款项等诉讼请求。银海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上述案件,一审庭审当天,购房者提出撤回起诉、全额退回诉讼费的要求,法院依法作出释明: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减半收取受理费。当事人对此不服,大部分购房者在庭审开始前自行离开法庭。银海区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购房者的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对逢时公司起诉的15件商品预售合同纠纷案按购房者缺席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和逢时公司举证证实的事实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逢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等15名购房者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其购房首付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案件审理的是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者提供的银行流水证明购房者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虽然存在未按时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违约情况,但不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认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不成就,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逢时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

同时,鉴于杨某等15名购房者在二审期间才向法院提交其在一审时已持有的证据、导致本案最终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发生改变的怠于举证行为,以及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均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北海中院依法作出对杨某等15名购房者分别处以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款决定,开出首张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罚单

罚款决定书送达后,12名购房者自动履行,3名购房者未在复议期内提起复议,也拒不履行交纳罚款义务,北海中院依法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3名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相关罚款已于近日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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