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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浦县交通局局长、合浦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林文辉受贿案一审宣判
作者:苏文洁  发布时间:2019-08-23 11:13:40 打印 字号: | |

    2019年8月19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广西合浦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合浦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林文辉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林文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林文辉受贿所得未退还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林文辉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合浦县住建局)局长。2011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林文辉任合浦县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林文辉任合浦县住建局党委副书记。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林文辉任合浦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合浦县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林文辉任合浦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林文辉任合浦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合浦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合浦县交通项目办)由合浦县交通局经合浦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在合浦县交通局任职时,被告人林文辉还任合浦县交通项目办主任。被告人林文辉在任上述公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73万元, 其中240万元属于索贿。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文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73万元,其中240万元属于索贿,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文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文辉退出绝大部分犯罪所得,认罪悔罪,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林文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海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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