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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
作者:廖洁华  发布时间:2019-06-25 09:49:27 打印 字号: | |

6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进一步震慑毒品犯罪,海城区人民法院于618日上午依法对两起涉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811月以来,被告人莫某源租住本市富贵路某宾馆某号房,并多次容留翁某翔、宾某民、吴某章等人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81220日中午2时许,莫某源再次容留翁某翔、宾某民、吴某章在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并收缴吸毒工具一批。

2019218日晚723分,购毒人林某瑞通过手机与被告人叶某森联系,向林某森求购毒品“K粉”。晚上8时许,双方按约定在本市迎宾大道与西南大道交界路口西南角空地处进行交易,叶某森收取林某瑞200元现金后将一小包“K粉”贩卖给林某瑞。交易结束时,两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搜出毒品“K粉”0.30克、毒资200元等。之后,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公安机关所缴获的毒品“K粉”进行了检验,检验出氯胺酮。

618日上午,经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莫某源、叶某森两起涉毒品案件进行宣判。

海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莫某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氯胺酮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叶某森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海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叶某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数据显示,今年15月,海城区法院审结的毒品案件共3438人,毒品案件数占全部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4.78%,判处罚金 9.2万元。

来源:海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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