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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北海一男子以身试法被判刑
作者:黄慧敏  发布时间:2019-06-11 10:38:29 打印 字号: | |

阿大(化名下同),广西浦北县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19日早上及下午阿大容留老乡老乌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次日早上7点多左右马6(化名下同)、老乌(化名下同)在阿大居住处因为无聊犯了毒瘾,其三人分别凑了30、40、80元后,阿大就自己开摩托车上合浦堂排村找七奶(化名下同)购买了150元,约0.2克毒品海洛因。9点左右阿大回到租住的房子,三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11点左右,马6离开出租屋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当日13点左右,阿六(化名下同)来到出租屋与老乌一起在房间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并向阿大支付了30元。根据向马6查明的情况,阿大、老乌、阿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用于吸毒的工具。经检测,被告人阿大及马6、老乌、阿六的吗啡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根据被告人阿大交代,毒品是四个人凑钱买的,而且四人是老乡,所以无偿提供场所供他们吸食毒品,并多次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

归案后,被告人阿大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大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但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都是法律坚决禁止的。作为公民,不仅要远离毒品,也要禁止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

来源:海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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