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1996)北执字第42-6号
北海市金属材料公司、北海市南方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金属材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1996)北执字第42-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北海市金属材料公司对北海市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冻结北海市南方贸易有限公司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人民币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