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海珍 实习生巫珊)5月22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某游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游等11人分别获2年至20年不等刑期。
法院查明,自2012年底以来,朱某游先后纠集、招揽合浦县公馆镇、浦北县等地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开设赌场、为赌场提供非法保护、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晒马”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地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和经济基础。至2014年6月,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期间,先是以北海建材市场盛元广场建筑工地为据点,后成立北海和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先后以公司租赁的东方花园小区一居民楼、银屋花园一居民楼、海霞小区一居民楼作为组织的据点。该犯罪组织非法聚敛的财产收入、支出统一管理。为了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他们豢养成员并安排统一食住在据点,费用由组织统一支出,成员的手机由组织配置并支付话费。在过年节、成员生日时,由组织发放费用。成员因组织“工作”受伤时,由组织筹集医疗费。组织购买毒品,用于组织的成员吸食,并统一准备作案工具。多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统一使用组织管理和租赁的汽车。组织有约定俗成的纪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有明确的计划、分工。
该组织还多次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处罚金6万元;李某强、朱某泳等10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别被判处11年6个月至2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朱某游等11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