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身边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本是一件合情合法且值得肯定的正义之举,可是广西合浦县一男子却从中发现了“生财之道”,借举报之名,实施敲诈勒索之事,共敲诈勒索他人80000元,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敲诈勒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A、B、C、D沙场均在合浦县常乐镇某村区域内。其中A沙场曾于2014年1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情况下非法开采沙石,2014年12月24日取得采矿许可,期限为三年;D沙场于2014年2月23日取得河道采沙许可,期限至2015年2月20日止;B沙场和C沙场均属于非法采矿点。
被告人李某是合浦县常乐镇某村村民,其认为该村前后两任支部书记倒卖该村土地给A、B等沙场业主经营沙场,沙场抽沙毁地,造成环境恶化;从2013年8月开始,李某先后向县纪委、县信访局举报。经县国土资源局查处后,A、C沙场已停止非法开采,该局就举报事项书面答复李某后,李某不服要求县人民政府复查,并以书信形式质疑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赖某对A、B、C、D沙场业主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久调不决、久查不处”,致使沙场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且顺利办理相关证照。2015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广西合浦县常乐镇某美食饭店一包厢内,分别收取A、B、C、D沙场代表现金人民币30000元、25000元、25000元、250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书面承诺以后不再举报上述沙场非法使用土地、非法开采事宜。2018年5月8日,A沙场业主向该镇纪委举报其与冯某经营的沙场被李某勒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为要挟,迫使他人交付人民币80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且数额巨大。A沙场曾经无证经营,C沙场是非法经营,李某举报后国家机关已经查处,对国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均起到积极作用,但并不是其敲诈勒索的理由,而上述沙场存在违法行为恰是其敲诈勒索得逞的原因。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被告人李某不是A、B、C、D沙场的股东或员工,也没有为上述沙场提供任何劳务或服务,依法不能从上述沙场得到报酬或费用,上述沙场也没有向李某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A沙场曾经无证经营,C沙场是非法经营,李某作为公民向国家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应该给予肯定和鼓励。但李某以举报他人的违法行为,要求他人给予金钱后不再举报,不是纯粹的以举报后由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为目的,而是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要挟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致于李某举报的内容涉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或者非法利益,均不影响其敲诈勒索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