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及区人民检察院一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北海市首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该案由该院院长叶大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银海区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6日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方面,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满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区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告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1时许,被告张某满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下村路口往南的滩涂处,使用高压水枪非法捕捞方格星虫(俗称“沙虫”)1.45千克。经认定,张某满使用高压水枪捕捞方格星虫的方法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其捕捞的范围属于北海市沿海浅海滩涂禁渔区。经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研究所出具《关于张某满使用高压水枪捕捞方格星虫导致生态损失的意见书》认为:使用高压水枪捕捞方格星虫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潮间带生物的破坏十分显著,而基于本案被告张某满在涉案潮间带滩涂造成的破坏,应进行生态环境修复。鉴于放流的方格星虫苗种等应购自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故建议被告张某满以罚款形式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后由地方渔政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在涉案滩涂放流相应规格的方格星虫、贝类等海洋生物资源的成体和幼苗,该环境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1374.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冠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满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张某满赔偿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374. 35元、承担本案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人民币1000元及要求被告人张冠满通过《北海日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满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责令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374.35元,评估费1000元,并通过《北海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此次宣判,有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彰显司法权威、遏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唤起广大人民群众守护绿色家园、碧水蓝天的环境保护意识,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践行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