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大雪节气,寒风萧萧,是北海入冬以来最冷的一天。上午9时,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内,北海市巨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欣公司)把一面写有“作辩法析理之优秀裁判 营民企发展之公平环境”的锦旗送到民二庭杨雪云法官手中,以表达对审判人员的感谢之情:“感谢北海中院的公正判决,不仅维护了巨欣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现在巨欣公司已处于正常运营的状态,如果法院判决巨欣公司解散,将涉及公司众多员工的就业及安置问题难以解决。”
巨欣公司于2005年4月5日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25日,巨欣公司的股东耿某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巨欣公司予以解散。2018年7月20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巨欣公司仅有两名股东且各持股50%,在两名股东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公司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也未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判决解散巨欣公司。巨欣公司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院。北海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巨欣公司的股东耿某于2016年10月16日仍参与策划并主持巨欣公司举办的十周年庆典活动,巨欣公司亦在2017年1月10日形成股东会决议,现有证据并不能表明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情形。并且,人合性是有限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设置了公司解散的前置程序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因此股东之间纠纷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协调、股东之间协商、股东出让股权等方式予以解决,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陷入持续性长期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经营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人民法院才可依法判决解散公司。鉴于巨欣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未达到无法调和、没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的程度,耿某主张其股东利益受损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害的事实。故巨欣公司的现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解散的条件。北海市中院遂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耿某的诉讼请求。这样就出现了前面一幕。
北海市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要组成城市,是全国首批14个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沿海城市,民营企业数量众多。据悉,2018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发文,要求法院干警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今年以来,北海市中院依托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利契机和发展平台,妥善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42件,积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审理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等与公司有关纠纷的案件27件,以公司自治、股东自治与司法适度介入为原则,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措施,最大限度鼓励和促成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通过磋商、沟通、对话、谈判等内部救济方式化解纠纷,既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又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同时还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案件14件,其中重整成功1件,积极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通过府院协调机制,积极引导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审慎使用拘留、逮捕、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下一步,北海市中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快速审理涉企业商事案件,更加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推动北海市经济持续较快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