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绍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杨绍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2月3日上午9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绍光等2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据悉,海城区法院2018年3月6日受理此案后,于4月25日一审公开开庭,进行了为期4天的庭审,后因公诉机关追加起诉,又于7月10日复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先后纠集、招揽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银海区福成镇等地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非法采矿、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地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成员较为固定且超过10人,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杨绍光、杨绍明作为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陈瑞龙、杨业斌等为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直接受杨绍光兄弟指挥。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期间,杨绍光兄弟先后以北海市海城区海运宿舍及三中东里作为据点,长期组织成员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统一安排供养成员食住在据点,统一管理非法聚敛财产的收入、支出,安排组织成员分组值班,为犯罪活动中受伤住院的成员提供陪护和筹集医疗费,为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羁押的成员处理后续事情,有统一约定俗成的纪律。
2010年至2015年间,该组织成员在多处场地以“抓摊”、“打鸡针”、“撑船”等形式开设赌场或者利用网站进行网络赌博,从中牟取非法经济收益逾百万。
2013年7月12日,北海警方到营盘镇火禄村查获赌场并抓获赌场人员时,遭到杨绍明等人的暴力阻碍执法。在民警口头、鸣枪警告后仍继续往前冲,甚至动手殴打民警。杨绍明因此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8月28日凌晨,组织成员陈瑞龙等人在北部湾西路某网络会所寻衅滋事,引起双方互殴,导致组织内成员受伤。后陈瑞龙向组织“报告”此事,杨绍光遂纠集组织成员来“支援”,进行打砸、打斗。
之后杨绍光、杨绍明以组织成员被打伤为由,多次组织团伙成员到新新力商场某网吧闹事,阻碍该网吧营业,并以此逼迫其老板出面谈判赔偿“医疗费”。实际上受伤住院治疗花费10多万元,而杨绍光却要求赔偿80万元,远远超出医疗费用,绝大部分由杨绍光个人占为己有。
2013年至2014年间,杨绍光、杨绍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非法采挖陶瓷黏土。经鉴定,杨绍光兄弟非法开采黏土矿石量为9.026万立方米,造成黏土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超过200万元。
此外,杨绍光还纠集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开设包厢用作“嗨场”并供他人吸食毒品;以违法手段为私人“摆平”纠纷……
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多种手段非法聚敛财产已超过1376298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进行所谓的“谈判”,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特别是该犯罪组织在人口密集中心区域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通过控制赌博行业敛财数额巨大,形成重要影响,对该区域生活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海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纠集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纠集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同案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绍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杨绍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其余20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等被分别处以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至三十二万元不等。1名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宣判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近亲属等二百余人到场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