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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受贿、诈骗案
作者:韩唐琦  发布时间:2018-12-06 15:25:15 打印 字号: | |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12月5日上午,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古某涉嫌受贿罪、诈骗罪一案。

  海城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古某经他人介绍认识时任北海市公安局海角派出所所长张某杰(另案处理)。为了在查办传销案件中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张某杰发展古某为其“线人”及“中间人”,与古某合谋共同受贿。由古某提供传销案件线索,张某杰组织人员将传销人员抓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再由古某联系被抓的传销人员亲友,收受“好处费”后将被抓的传销人员释放。或者由古某将传销人员的上线扭送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并让双方协商退款,后将传销人员的上线释放,古某再向传销人员索要“好处费”。古某将所收受或索取的“好处费”交给张某杰,并由张某杰分配。自2016年2018年间,张某杰与古某合谋,勾结,利用张某杰担任北海市公安局西街派出所所长、海西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上述两种方式,收受或索取“好处费”共计44.5万元,古某分得9.15万元。

  2017年10月28日,和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辆汽车被工商机关扣押。和某的侄子为“捞人”和“捞车”,经人介绍请古某帮忙。古某虚构有“能力”、有“关系”让和某“释放”并“拿回”和某被扣押的汽车的事实,声称需要7万元“疏通”关系。和某侄子信以为真,分三次将7万元交给古某。古某收到7万元后,根本没有到公安机关、工商机关“疏通”关系,而是将此款据为己有。同年11月26日,和某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被释放,其被释放与古某没有任何关系,汽车也仍处于被扣押的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非法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44.5万元,其中5.5万元属于索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庭审活动于当日上午顺利结束。海城区法院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择日作出判决。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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