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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面锦旗赞法官 被“传单”忽悠买商铺 退休工人拿回血汗钱
作者:彭美英  发布时间:2018-11-19 11:37:29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把锦旗送到法官手中
  11月16日下午,案件当事人程女士来到银海区法院,亲手将一面写着“体恤百姓 办案公正”的锦旗送到彭丫法官手上,她感激地对彭丫法官说:“您让我的权益及时得到了保障,是您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高效、为民,谢谢您!”

  原来,退休工人程女士本想投资商铺,不料被“传单”忽悠,签订的合同条款竟然与销售人员的说法及“传单”的内容不同。程女士要求退回购房款,开发商却不予理会。程女士将开发商诉至银海区法院后,承办法官成功地促成了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开发商同意退回购铺款、认购定金、物业维修资金及利息共计405918元。

  “5年回报35%,10年即可回本,头10年平均每年投资回报率高达10%,平均每年回报租金高达10万元……”2017年3月,来自山东的程女士看到北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发放的宣传广告,心动不已,在销售人员保证宣传广告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以总价为384584元的价格买下了该房地产公司的一间商铺。因资金不够,程女士回老家筹款。期间,房地产公司通知程女士去签订买卖合同。随后,程女士的老乡杨先生代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商铺买卖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标准》、《附件三补充协议》。杨先生还通过刷卡代程女士向房地产公司支付200000元购房款及1334元维修基金。程女士共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款项共计385918元。

  程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销售,骗取了她的购铺款和装修款,且合同不是其本人签订的,理应返还购铺款及利息等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依法确认《商铺买卖合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无效,并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认购定金、购铺款、装修款、物资维修资金、交通费及利息共计432793.7元。

  经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查明《商铺买卖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杨先生代程女士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程女士承担。但因房地产公司存在发布引人误解的违法广告行为,程女士可以提起撤销之诉。根据法律规定,程女士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程女士需要重新起诉。基于此种情况,为了保护程女士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为了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承办法官给双方通话十几次做调解工作,分析案情并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程女士拿回了自己的“血汗钱”。

  程女士为了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给承办人送来了锦旗,为法官的敬业、为民精神点赞。锦旗虽轻,却承载着群众对法官工作的认可;词句无华,却体现了当事人对严格公正司法的钦佩。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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