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桂05执复21号
北海隆舜制药总厂、北海市银海区乡镇企业园发展中心:
本院立案审查的复议申请人湖北省沙市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北海隆舜制药总厂与第三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北海市银海区乡镇企业园发展中心执行复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复2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2执异9号执行裁定;二、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湖北省沙市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申请追加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北海市银海区乡镇企业园发展中心为被执行人的请求重新审查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