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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电信诈骗提供美元账户 三合伙人过堂受审
作者:杨祖顺  发布时间:2018-11-12 15:32:24 打印 字号: | |
  尼日利亚籍人 OLUSHOLA为了能从尼日利亚国内的朋友ALOMA承诺给予的20%至50%的提成中获得分成,串通艾某、黄某等人为国外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中国公司美元账户以处理赃款。近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跨国诈骗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尼日利亚籍人OLUSHOLA明知ALOMA(身份不明、在逃)需要中国公司的银行账户用于接受国外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赃款,为了获得分成,仍为ALOMA提供中国境内的美元账户。OLUSHOLA在与艾某结识后,两人合谋寻找中国公司的美元账户用于处理赃款,商定由被告人OLUSHOLA从提成中抽取5%,剩余提成由艾某与其他参与人员约定分成。后艾某找到黄某,商定由黄某在国内寻找中国公司的美元账户,并约定事成之后将赃款提成予以再分配。

  2016年间,黄某以提供好处费的条件寻找到杨某(另案处理),二人在广东深圳某贸易公司商谈美元账户事宜时结识张某(在逃),张某得知可从中获利后决定向段某(另案处理)联系银行账户事宜,段某在征得北海某数码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另案处理)同意后,将该公司的交通银行美元账户提供给张某,后给至艾某。

  受害公司香港某公司与浙江某卫浴公司是贸易伙伴,双方交流多以电子邮件联系。2017年3月27日开始,受害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与浙江某卫浴公司邮箱相似的邮箱发来的邮件,要求受害公司将贸易款项汇入新的银行账户即北海某数码科技公司账户,该相似邮箱账号冒充浙江某卫浴公司多次与受害公司核对汇款事项,诱使受害公司确信一直在与浙江某卫浴公司人员联系。同年3月31日上午,受害公司财务人员将贷款180256.65美元汇入北海某数码科技公司账户。汇款完成后,被告人 OLUSHOLA即通知艾某等人处理。2017年4月5日,北海某数码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安排其公司财务采取伪造合同的方式将180256.65美元结汇成人民币,并周转至张某账户,张某收到赃款后即携款潜逃。后受害公司香港某公司报案,一伙人商定通过尚某公司账户将180256.65美元退还给受害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 OLUSHOLA、艾某、黄某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诈骗活动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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