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桂05执异384号
王作忠:
关于你异议人(被执行人)北海市南方贸易有限公司、刘祥、申请执行人四川极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异384号、(2018)桂05执异384号之一裁定书各一份:裁定驳回异议人的申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