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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0 10:22:18 打印 字号: | |
  (2018)桂05执异384号

王作忠:

关于你异议人(被执行人)北海市南方贸易有限公司、刘祥、申请执行人四川极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异384号、(2018)桂05执异384号之一裁定书各一份:裁定驳回异议人的申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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