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桂05执复11号
北海市银海区福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与复议人北海慧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海市银海区粮食局、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粮食管理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一份,本院(2018)桂05执复11号裁定书一份:一、撤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3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二、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北海市慧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北海市银海区粮食局、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粮食管理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重新审查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