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桂05民初304号
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被告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因非法排放废气、侵占滩涂给环境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故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停止非法排放废气对大气环境的侵害;2、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填海区滩涂;3、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排污给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恢复填海滩涂的环境损失和生态功能损失,共计1000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监测、检验、鉴定费用,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予。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17日
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住所地:北京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3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张祥
被告: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四号路与七号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戴翔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非法排放废气对大气环境的侵害;
2、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填海区滩涂;
3、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排污给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恢复填海
滩涂的环境损失和生态功能损失,共计1000万元 (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监测、检验、鉴定费用,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 15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诚德镍业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建设规模为年产160万吨镍铬合金系列产品,主要冶炼生产设备包括3座初炼高炉、 2座矿热炉、8台AOD精炼炉、3台LF精烁炉。
2015年至2017年,因被告企业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气直接排放,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进行了八次行政处罚,被告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早在2013年和2014年,被告企业就曾因为违规处理固废、粉尘污染、废气污染等问题被群众观通过“12369”举报热线举报,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
根据中央第五环保督查组进驻广西调查发现,被告企业矿热炉生产线自2013年6月投产以来共产生矿热炉渣约80万吨,未经批准全部露天倾倒于铁山港码头填海区域,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也没有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黑色矿热炉渣遍布填海区,覆盖面积超过800亩。
被告企业不仅在没有获得环评的情况下就开工投产,而且在在相关部门下达责令改正的通知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导致北海铁山港的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水质虽然总体较好,但近年来水质总体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北部湾近岸海域入海污染物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氮、磷等污染物不断增加,局部海域水质下降,形势不容乐观。根据2018年6月12日的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广西族自治区检查的情况可知,被告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的违法开发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被告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构成环境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非法排放废气、侵占滩涂给环境生态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承担原告的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
原告是2012年6月依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I至第5条的规定,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因此,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侵权法律责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致
具状人: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