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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3 17:38:06 打印 字号: | |
  (2018)桂05执恢49号

北海天健海洋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子彬、莫子钦、邓家庆、邓家贝、邓小燕:

    你与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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