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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3 15:59:47 打印 字号: | |
  (2018)桂05执异367号

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你与异议人张露尹、郑年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异367号裁定书一份: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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