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桂05执异373号
广西荣桂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与异议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进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异376号裁定书一份:裁定驳回异议人的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