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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30 22:12:34 打印 字号: | |
  本院依据(2014)北法执字第67-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8月20日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北海市食品企业总公司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幸福路(街)的3636.5?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许可证》:北土籍字(1993)第170号),以及坐落于北海市郊区银滩大道西面、水管所南面的55357.5?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许可证》:北土建(1994)字第141号),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

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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