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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1 09:16:14 打印 字号: | |
  (2017)桂05执监13号

北海市华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与陈润天执行监督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监13号裁定书:驳回申诉人的请求,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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