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桂05执异375号
钦州市型钢厂:
关于你公司与异议人林强、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汉佳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执异375号执异申请书一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证据材料一套、举证通知书一份,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